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191民初3689号 原告: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29号6幢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祥和景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陇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安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恒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翔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电梯维护保养费人民币324000元、配件费97919元;2.判令龙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9600元;合计人民币551519元;3.判令龙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永恒安公司系依法成立的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公司。2019年5月28日、2020年5月29日、2021年5月26日,龙翔公司与永恒安公司签订三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永恒安公司为龙翔公司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期限各为一年,合计三年,维保费每年为人民币144000元,分半年付清。另合同约定龙翔公司若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维保费用,按每日千分之一比例向永恒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永恒安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产生维保费合计432000元、配件费97919元。经永恒安公司多次催款,龙翔公司仅支付108000元,至今尚欠维保费、配件费合计421919元未付。故永恒安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龙翔公司辩称,合同、配件单均属实,维保费还未开票,账目未对清楚,下来再对一下,对好账目后才达到付款条件。违约金计算方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龙翔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永恒安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永恒安公司以只提供劳务的方式为龙翔公司的36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维保费为每年144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永恒安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72000元,2019年12月1日前支付剩余电梯维保费72000元。2020年5月29日,双方续签《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维保费为每年144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永恒安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72000元,2020年12月1日前支付剩余电梯维保费72000元。2021年5月26日,双方又续签《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维保费为每年144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永恒安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72000元,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剩余电梯维保费72000元。三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均约定龙翔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维保费用,每延误一日应当支付永恒安公司延误部分费用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永恒安公司按期提供服务,并在检修过程中对需要更换的配件另外向龙翔公司出具《电梯配件确认单》,由龙翔公司总负责人***或电梯负责人***签字,龙翔公司盖章确认后予以更换。2022年6月30日,双方核对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5月16日因维修更换产生配件费97919元,龙翔公司电梯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维保服务期间,龙翔公司累计支付永恒安公司维保费108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配件确认单》《兰州新区龙翔物业欠款清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永恒安公司与龙翔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永恒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36台电梯日常保养、维修等服务,并及时更换了龙翔公司确定过的待更换配件,现永恒安公司主张龙翔公司支付维保费324000元(144000元×3-108000元)及配件费9791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龙翔公司辩称未全额开具发票,因缺乏双方合同约定,亦非合同主要义务,故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永恒安公司以合同总标的30%主张,龙翔公司认为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认为,永恒安公司虽未提交其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但龙翔公司接受服务后逾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本院酌定年利率为5%,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维保费的期限,2019年12月2日欠付36000元(144000元-108000元)至2022年9月26日(起诉前一日)违约金为5150元(第一年维保期);2020年6月14日欠付72000元至2022年9月26日违约金为8350元,2020年12月2日欠付72000元至2022年9月26日违约金为6640元(第二年维保期);2021年6月11日欠付72000元至2022年9月26日违约金为4730元,2021年12月2日欠付72000元至2022年9月26日违约金为2990元(第三年维保期);违约金合计为27860元(5150元+8350元+6640元+4730元+2990元)。 综上所述,永恒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兰州新区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324000元、配件费97919元、违约金27860元,合计4497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58元,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5元,兰州新区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