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754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址白银区强湾乡强湾新村32号楼。
负责人:**2。
被告: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深圳路16号。
法定负责人:**3。
原告**与被告**、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以**、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赔偿款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 秉 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