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29号6幢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煜枢,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3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恒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6754.51元(含执行费1184元),执行到位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陈晓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