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璟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36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2256806X,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赵吉宽。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2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4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关于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130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江苏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2516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EMS司法专邮或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苏N×××**号机动车已经于2019年5月份过户至他人名下,浙A×××**号的机动车已经强制报废;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王庄村陈集葡萄产业园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
4、本院已经和其他案件共计冻结***的工资80万元,但未到拨付条件。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59505.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