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璟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创璟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创璟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吉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宁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学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创璟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农业农村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20〕裁字第351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阜宁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20〕裁字第351号裁决书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东祥
审判员  李如旭
审判员  张生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