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74号之一
原告:****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欧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勇
审 判 员 吴 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培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