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9637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9.8元,减半收取计1274.9元(已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预交2549.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49.8元,本院予以退回1274.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