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386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
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
墅乡三官玲村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虎,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
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
墅乡上墅村204号。
被告:浙江启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22147843192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
大桥北路184-1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经理。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1330802727620382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
华墅村160号。
负责人:王建峰,乡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启正建设有限公司、衢
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
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
2诉,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宗玲
书 记 员 朱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