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4民初722号
原告***,男,1984年02月04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8649543U。
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庙前街3栋B07-B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096784775。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同仁街14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以原告***与被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将75,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茶继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