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214号之九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津县城爱民五金电料门市部。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亿达奔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城爱民五金电料门市部、山东亿达奔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亿达奔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20337xxxxxx156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