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达奔克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214号之五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津县城爱民五金电料门市部。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亿达奔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城爱民五金电料门市部、山东亿达奔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xxxxxx399856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