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2737号
申请人: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900000元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天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9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