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311民初2508号
原告:蚌埠市安林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蓝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安林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蓝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安林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安林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