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1333号
申请人:江苏富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福新(晨新)路19号-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桑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38-4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人江苏富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桑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桑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江苏富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富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桑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9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