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43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营镇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GNCB0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1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7001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6P51X8。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豫0223民初43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186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1864元及解除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