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4364号
申请人: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营镇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GNCB0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1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7001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6P51X8。
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186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186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