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4364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营镇君**。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人民路1号。
负责人:***。
原告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