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4354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GNCB0D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生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K9198Y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科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宏生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全部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1155600元内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边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