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962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因打错名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在诉状中将自己的名字书写为**,并以打错名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