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4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5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信息查询平台,目前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没有工商、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证券和保险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987元,截至2019年12月20日已执行0元,执行费95元未收取。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