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4497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天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赣05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3867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