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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与普定县某某水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422民初3677号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某某水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普定县某某水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测绘服务费2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测绘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29日逾期付款损失为21647.2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不动产登记测绘合同书》,原告就“普定县2021年农村供水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测绘”项目向被告提供测绘服务。合同约定测绘工作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60日内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原告提供测绘成果后,被告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合同价款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告提交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测绘服务费25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付款,但被告始终推诿,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洲绘服务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已,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不动产登记测绘合同书,证明202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普定县23座水库不动产登记测绘服务,并约定于交付不动产测绘成果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测绘服务费250000元; 3、23座水库测绘成果(成某表、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调查表、水库宗地图),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完成23座水库测绘,并已在2021年4月15日向被告提交测绘成果。 某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本院综合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不动产登记测绘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普定县青山水库等23座水库不动产登记测绘,测绘名称为普定县2021年农村供水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测绘;合同价款为250000元;支付方式为测绘工作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结清合同款250000元;测绘工作定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60日内完成测绘成果;应交付的不动产测绘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水库宗地图、电子数据;违约责任:甲方不按付款要求向乙方付款的,逾期按照合同总价的0.3%每天收取滞纳金。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开展测绘工作,并于2021年4月14日完成测绘,于4月15日向某民公司提交合同约定的23座水库的测绘成果。后因某乙公司一直未支付服务费,某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不动产登记测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23座水库的测绘工作,并于2021年4月15日向某民公司提交了测绘工作成果,但某乙公司至今未支付测绘服务费250000元,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测绘服务费2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某甲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双方约定若某乙公司未按时支付服务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0.3%每天收取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主动调整为从2021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普定县某某水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测绘服务费2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21年4月30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普定县某某水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