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705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2月1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育才路宏财商业广场一**2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84QP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09月25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都三期5—A栋1**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4709080X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615元。二、判决三被告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1.28%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2日起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17日受聘于被告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原告任劳任怨,工作认真负责。但是被告**以及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经常性要求原告加班,却经常性数次也欠原告工资,甚至还多次向原告借钱周转。从2020年6年2日到6月5日止,被告**和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向原告借款合计25000元,说是用于个人周转,实际上就是用于公司的运营。截止到2021年5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利息1615元,未付,本金25000元分文未还。被告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连着拖欠原告的工资一起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承诺在2021年5月30旧之前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但是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总是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拖延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贵州黔德地信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的名称错误,该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