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1民初7361号 原告:***,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78455663B),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巨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