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1民初7361号
原告:***,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78455663B),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巨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