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1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78455663E),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巨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重庆巨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