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雷州市某公司与雷州市白沙镇人民政府、雷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82民初111号 原告:雷州市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州市白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州市某公司与被告雷州市白沙镇人民政府、雷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8日申请缓交诉讼费获批准。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2018年11月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雷州市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雷州市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