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富商初字第1577号
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3号路3号第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阳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管某某,系富阳市富春街道维新模具设计服务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管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