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与管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富商初字第1805号 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代码:56300088-0),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3号路3号第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阳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管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9248513),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建设村关山1-4号,现住浙江省富阳市春华村宝山路1号,系富阳市富春街道维新模具设计服务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管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