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292号
原告:无锡市龙泰塑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9060660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阳山村。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3000880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方家井村石桥头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龙泰塑胶厂与被告浙江首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龙泰塑胶厂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龙泰塑胶厂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龙泰塑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7元,减半收取2708.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28.50元,由原告无锡市龙泰塑胶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