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1514号 原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中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Q1TNC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砀山古城3号地块一期8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C6JX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7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