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民初字第83号 原告:***。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经查,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已于2014年11月4日名称变更为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故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