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34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吴越路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