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348号
原告:金荣万,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吴越路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荣万与被告长兴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金荣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荣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