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3民初1579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武汉市格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普安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3750393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格韵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代***付清全部劳务费为由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