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格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普安村2号楼2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3750393X7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武汉市格韵园林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5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格韵园林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0481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8840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