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2民初1589号
原告:武汉市格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前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泰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格韵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立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武汉市格韵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告知,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华
代理审判员张锐
人民陪审员*蓓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檀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