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2822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4幢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890981745(1/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始花坪鸡公岭飞拉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花坪镇村坊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2F573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公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始花坪鸡公岭飞拉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2822民初3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鄂282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