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15号 原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黄某某。 原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因经营所需,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等产品。2011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4758元,并约定被告保证于2011年3月3日前还清货款,逾期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由被告亲立欠据为凭。付款到期后,被告却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4758元及违约金(从2011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据原件,证明被告欠货款204758元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 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月27日,被告黄某某结欠原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化款204758元,并约定被告于2011年3月3日还清欠款;如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付日止,由被告在欠据上的欠款人处签名、按指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欠原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47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依约按期向原告偿付货款204758元,拖欠不付没有理由。现原告诉求被告偿付货款204758及约定的违约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4758元及违约金(从2011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4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