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周某某与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