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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872号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浙江远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