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千湖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翟魏、武汉千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6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千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调字【2018】第134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千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千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千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损失共计3300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395元。以上款项共计3339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千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千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33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