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辖终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万山合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研发办公楼栋**楼单元**4研发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千湖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水务综合大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武汉万山合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千湖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8465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武汉万山合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以租赁合同起诉的同时又以股东责任为由起诉了***,故本案并非租赁合同纠纷,不应适用租赁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千湖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武汉千湖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为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涉案租赁房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武汉万山合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