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民辖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香景大厦裙楼第三层311房G区。
法定代表人:胡兰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仇庆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3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瑞公司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中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到外地应诉,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日升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瑞公司与日升公司签订的《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公司动力锅炉脱硝改造项目非金属膨胀节供货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日升公司起诉中瑞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前者为接受货币一方,日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中瑞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到外地应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金严
审判员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宏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