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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恒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上仲保字第1号 申请人河南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恒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恒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值财产。并由河南浦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本院出具了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办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