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1202执24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南恒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上街区锦江路与淮阳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结构代码:793207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武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存款22019.65予以强制划拨,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5)武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