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6财保5号
申请人:郑州市豫中铝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上街区锦江路与淮阳路交叉口***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郑州****置业有限公;住所地:河***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现住湖***省武汉市市。
被申请人:***,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湖***省武汉市武昌区昌区。
申请人郑州市豫中铝镁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并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担保人***以其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12号院1幢1***3号、4号的两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上字第××、0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豫中铝镁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三、查封担保人***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12号院1幢1***3号、4号的两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上字第××、06××***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