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6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豫中铝镁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豫中铝镁装备有限公司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有拆迁补偿款,本院于2017年6月2日赴花园口镇政府送达扣留裁定书,因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名下拆迁补偿款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冻结,暂无法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06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