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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l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