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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申7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l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朝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根据***与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鸭公司)签订的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对所租赁的房屋没有转租权,且因租赁面积与本案租赁合同面积不符,存在欺诈应属无效;2.涉案房屋在2017年10月12日前,已被小鸭公司因***无权转租而占用,一审认定金朝公司于2018年5月撤出错误。 ***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金朝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宣判后,金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金朝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鲁01民终2016号民事裁定,准许金朝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再审复查期间,金朝公司提供小鸭公司与***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其中一份约定的租赁面积为1200㎡,另一份约定的租赁面积为550㎡,两份租赁合同均约定未经小鸭公司同意转租他人的,小鸭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收回房屋。金朝公司据此主张其与***签订的合同无效且***的行为构成欺诈。但金朝公司提供的租赁面积为550㎡的《租赁合同》为复印件,且对于该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取得方式前后陈述不一,***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该份《租赁合同》复印件无法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复查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制作调查笔录,双方对于租赁场地的四至以及签订合同后即交付金朝公司使用并无争议,但对于小鸭公司有无占用涉案场地存有争议,金朝公司虽提供部分照片拟证明在租赁期内其所租赁的场地被小鸭公司占用而使合同不能履行,但上述照片所体现的桌椅摆放行为是否构成占用事实又或其他关系,金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也未与小鸭公司采取任何形式的沟通,故金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