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2519号
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1188号综合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9BRA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灵